关于印发《四川传媒学院学生社团指导教师选聘及工作条例(试行)》的通知
各团总支(分团委):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四川传媒学院学生社团管理,做好学生社团指导教师管理工作,充分发挥社团育人功能,推动学生社团健康发展,根据共青团中央、教育部、全国学联《高校学生社团管理暂行办法》文件精神和《四川传媒学院学生社团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团委研究制定《四川传媒学院学生社团指导教师选聘及工作条例(试行)》(以下简称《条例》)并报党委审阅通过。《条例》涵盖学生社团指导教师的工作职责、聘任条件及程序、工作考核及奖励等内容,共五章二十条,现将《条例》印发给你们,请根据要求认真落实各项工作。
共青团四川传媒学院委员会
2020年3月24日
四川传媒学院
学生社团指导教师选聘及工作条例
(试 行)
学生社团作为校园文化建设的重要载体和大学生素质教育的重要阵地,是高等学校育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四川传媒学院学生社团管理,做好学生社团指导教师管理工作,充分发挥社团育人功能,推动学生社团健康发展,根据共青团中央、教育部、全国学联《高校学生社团管理暂行办法》文件精神和《四川传媒学院学生社团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建立学生社团指导教师队伍是四川传媒学院全面推进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重要举措,社团指导教师是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重要力量,是学生社团正规化建设的必备条件,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更好地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的有效途径。
第二条 学生社团指导教师选聘、管理、考核和奖惩以本条例为依据。适用范围为按照《四川传媒学院学生社团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在共青团四川传媒学院委员会正式登记注册的学生社团。
第二章 学生社团指导教师的工作职责
第三条 负责对学生社团进行专业培养、组织建设等方面的工作指导,能够指导学生社团开展各类活动,积极配合学校相关部门做好社团的管理工作,积极参与和切实加强对社团发展的指导,引导社团健康和谐、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以培养和提高学生综合素质为目标,努力营造健康向上的学生社团文化氛围,帮助学生社团成员树立良好的精神风貌。
第五条 社团指导教师积极参与学生社团的建设和管理,现场指导组织学生社团开展符合其特点、促进学生社团发展、丰富校园文化生活的各类社团活动。定期主动指导学生社团制定活动规划,开展社团活动、专业研习、财产管理、换届改选、骨干培养、奖惩评优等工作,积极协助社团解决发展中遇到的问题。
第六条 审核学生社团校内外活动的各项安全事宜,学生社团举办或参与活动时,必须随队指导。遇突发事件和特殊情况,第一时间与团委及相关部门取得联系。对活动中出现的各类问题和学生关注的问题,要及时掌握并进行有效分析,做好重要信息反馈及疏导工作,确保安全稳定。
第七条 加强对学生社团的财务管理,定期审核社团账目、资产等财务情况,并责成学生社团负责人定期向社团全体成员和所在团组织汇报经费使用情况,积极组织财务审计工作。
第八条 指导学生社团进行院系间、校际间的学术、文化交流,参加各类竞赛,参加各级优秀学生社团的评选工作。
第九条 指导学生社团积极参与学校及各级团组织的活动和其他交派的任务。
第十条 学生社团指导教师每学期初根据情况制定计划并撰写《四川传媒学院学生社团指导培训计划书》,报所在党、团组织审核,交团委学生社团工作部审批并备案留存。
第十一条 学生社团指导教师每学期末向团委学生社团工作部提交书面工作总结,以此作为对指导教师的工作业绩的考核考评依据之一。
第三章 指导老师聘任条件及程序
第十二条 学生社团指导教师的聘任条件:
(一)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具有高度的责任心和奉献精神,品德高尚,关心学生成长;
(二)具有一定的学生(管理/教学)工作经验,热爱学生社团工作;
(三)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在社团发展所需专业领域内有一定造诣;
(四)能够接受各级学生社团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社团指导教师原则上从本单位内聘教师(本科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职称,思想政治类、志愿公益类学生社团的指导教师须为中共党员)中选聘,学生社团指导教师选聘按照双向选择的原则,聘任前须经各级学生社团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学生社团原则上配备一名指导教师。
第十四条 学生社团指导教师聘期为三年,到期后可续聘。因特殊情况需在聘期内更换指导教师,学生社团必须在更换前向指导单位申请,经指导单位同意后可报各级学生社团管理部门重新选聘。
第十五条 违反法律法规及学生社团相关制度、不能有效履职的,学生社团管理部门有权解聘学生社团指导教师:
第四章 学生社团指导教师的工作管理、考核及奖励
第十六条 学生社团指导教师由学生社团指导单位进行日常指导工作的管理,并接受各级学生社团管理部门监督。
第十七条 学生社团指导教师每学期考核一次,由团委负责,各级社团管理部门协助,以本办法规定的工作职责、具体要求、工作记录、工作效果等为依据进行考核。
第十八条 学生社团指导老师在受聘期间的工作考评结果与同期学生社团考评结果同时公布。对工作出色、成绩显著的社团指导教师进行表彰。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对于未按照本条例进行指导教师选聘的学生社团,将暂停学生社团运行并督促整改,取消参与相关评奖评优等资格。
第二十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最终解释权归共青团四川传媒学院委员会所有。

